[數位藝術] 政大創新平台》數位藝術產業新思維

政大創新平台》數位藝術產業新思維

【經濟日報╱溫肇東、江莉萍】
2008.04.07 11:05 am

藝術創作的無形價值與形成產業創造產值間向來存有許多張力,近年來加上數位化的挑戰,為傳統藝術創作思維帶來了新的衝擊,也激發許多創作者深思該如何運用科技,在藝術創作及設計領域中,找出屬於新時代的文化元素及語言符號。因此,「數位藝術」之創作與發展儼然成為當代藝術領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面向。

卓越性兼顧普及性

數位藝術是指運用電腦、相關軟硬體或週邊設備,經數位化的過程及方法而產生的藝術創作;除了呈現視覺要素外,更藉由共同經驗分享的形式,達到溝通與藝術表現的效果。數位藝術的價值來自於藝術作品本身,若能同時兼顧「卓越性」與「普及性」,也能形成可觀的產值。

數位藝術大致可區分為「藝術創作類型」和「應用藝術類型」兩個範疇。「藝術創作類型」是指:複合媒體藝術、科技藝術/新媒體藝術、跨領域合作的混種藝術(Hybrid Art)、互動藝術(Interactive Art)、電子藝術與網路藝術等;而「應用藝術類型」則為:數位建築、數位音樂(Digital Music)、電腦動畫/電影/特效(Computer Animation/ Film/ VFX)、劇場科技、虛擬實境與數位社群(Digital Communities)等。


根據我們的研究發現,數位藝術形成產值可分為三個層次:一、作品透過授權或交易市場直接販賣或販售;二、不同產業在技術上嘗試與突破的加值應用;三、科技應用(研發與產品或服務應用的連結)。

跨域思維彼此激盪

產業價值鏈由「價值活動」所組成,用以檢視產業內所有活動及其互動關係,以及彼此獨特的結合方式。數位藝術產業的價值鏈可反應出數位藝術產業中不同類型組織間的相互關係,主要分為:一、數位藝術廠商層次的價值鏈;二、整體數位藝術產業價值鏈。而在數位藝術產業的生態中,則大致可分為「核心藝術」、「應用藝術」、「技術支援」、「衍生產業」與「週邊支援服務」五個層次。

無論是「核心藝術創作」或「衍生產業之運作」,均須具備藝術思維與數位技術跨領域整合與開放的合作模式。研究發現,數位藝術產業之運作為典型的開放式創新產業模式,而開放式創新典範主要關注在降低研發成本及提升創新成果帶來的附加價值上。因此,創意與技術創新必須在藝術創作與技術開發的不同領域中快速流動及應用,並藉由跨域思維的相互激盪產生新觀點、新創意與新附加價值。

人才創意相互交流

我們認為,姑且不論未來數位藝術產業經營的細部規劃如何,重要的是經營者與領導者須瞭解,「創作核心能量」仍為此項產業的發展主軸;應積極創造容許多元與實驗的場域,孕育豐富的創意能量,進而形成具有核心與週邊加值的相關設施與產業創意聚落,使人才與創意能不斷交流,持續衍生為具有高附加價值的數位藝術作品,「數位藝術產業」便將水到渠成。

(作者是政治大學科管所教授暨政大創新與創造力研究中心經濟部技術處產業創新能耐平台計畫分項主持人、政大產業創新能耐平台計畫研究助理)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1/42880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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